追索权的要件-商业承兑兑现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追索权的要件
    追索权的要件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追索权与其他权利有一点不同,它只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否则很易丧失。为了不使追索权丧失,权利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这样做,称为“保全权利”。权利被保全后才能行使。行使权利又要有法定的原因。因此追索权的要件包括:保全追索权的手续与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完成了保全权利的手续,追索权就不致丧失,权利人才享有追索权;具备了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权利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一、保全追索权的手续
    保全追索权的手续指使追索权不致丧失,使权利人在合法原因发生时即得行使追索权的各种行为,又称为“追索权的形式要件”。《中华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执票人于行使或保全汇票上权利之行为后,……得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说的“保全汇票上权利之行为”即指保全追索权的行为。保全追索权的手续有以下两点:
    (一)汇票的承兑提示与付款提示
    1应该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或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不在期间内提示的,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从《票据法》第61条以下的规定来看,有下列情形时,持票人可以不提示承兑:(1)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有其他原因的;(2)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105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无须提示承兑的情形,即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后30天以外时。
    上述情形的汇票,不须提示即可行使追索权
    至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本可不要承兑,所以无须提示(《票据法》第40条第3款)。
    2一切汇票均须在规定期间内提示请求付款。不在期间内提示的,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53条对各种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作出了规定,持票人自应遵循之。但是,在有下列情形时,可以不提示请求付款:(1)承兑被拒绝;(2)承兑人死亡、逃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付款提示时;(3)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承兑的提示与付款的提示,既是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保全追索权的行为。如果持票人如期提示汇票请求承兑而得到承兑,或如期提示已承兑的汇票请求付款而得到票款,这时两次提示都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如果持票人如期提示汇票遭到拒绝,他就可以不再请求付款,也不必等到到期日即可进行追索。又如果已承兑的北京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期提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也可以进行追索。这时两次提示都是保全追索权(使追索权不致丧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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