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承兑的付款人的期后付款
付款人尚未承兑时,关于付款又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持票人在提示期限经过后仍得请求承兑与付款,如经付款人承兑并付款,其付款与到期日付款有同一效力。
2.持票人于到期日请求承兑付款,如被拒绝,在作成拒绝证书后仍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如付款,其付款亦与到期日付款有1司一效力。
3.如付款人一直未承兑,即一直没有付款的义务,而持票人因未在提示期间内提示付款,已丧失追索权,因而持票人已完全设有票据权利。此时付款人如对持票人付款,即不发生付款的效力。就付款人而言,属于民法上的无合法原因的给付就持票人而言,则为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