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证明的效力的具体内容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权利证明的效力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四点:
    1.持票人所持票据卜的背书如为连续,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不必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债务人向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清偿票款时,也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只要债务人为善意(非恶意或无重大过失),该持票人即使不是真正权利人,债务人也免其责任二、
    3.从背书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依背书方式善意取得票据的,其背书人即使为无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的人)仍取得票据权利,但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4.票据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非真正权利人时应负举证之责。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上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叮以拒绝付款。如付款时应自负其责。
    背书的连续是依背书的记载认定的,只是形式方面的事。在这些背书中,如果因实质上的理由,背书本身有缺陷(无效或被撤销),对背书的连续不生影响。
    背书的连续要求前一北京承兑汇票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背书的背书人是一致的。但是在实务中,只能要求公认为一致.不能要求绝对的一致。因为在作成背书时,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背书人记载的,而在下一个背书中,背书人的名称是由他自己记载的,这样两个人的记载有时就会不完全一致。如果因为不完全一致就否定前后两人的同一性必然影响到背书的连续,又影响到持票人的权利。所以各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这一点常从实际出发,调查实际情况以认定,而不拘泥于文字例如中央信托公司”与‘·中央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如确系一个公司,就不从文字_!二否定其一致性中国人常有名有字,有时又有笔名,如在前一背书中写‘鲁迅”,在后一背书中写“周树人”,也可认为背书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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